恋爱期间的红包与转账,
一旦送出还能要回来吗?
广东阳春男子刘某与女友分手后,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共计18852元的转账,其中一笔3500元转账更特意备注为“彩礼”。2025年7月,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相恋。恋爱期间,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,金额从20元至1314元不等,其中包括多个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红包。2025年3月,两人感情破裂分手。
分手后,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,属于附条件的赠与,故诉至法院,要求彭某返还包括3500元“彩礼”在内的总计18852元,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。彭某未出庭应诉,也未提交书面答辩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刘某主张返还的款项中,除2024年5月20日转账的3500元外,其余多为小额款项,明显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,不符合彩礼性质。
而对于那笔备注为“彩礼”的3500元,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查明:2024年5月18日,彭某提及手机损坏,刘某主动表示要送其新手机。5月19日,彭某选定手机型号并告知刘某。次日(5月20日)中午12点04分,刘某通过微信向彭某转账3500元,虽在备注中写下“彩礼”二字,但在给彭某的留言中却说“可以啦哈哈”、“情人节快乐哦”。
彭某收款后回复:“情人节快乐”、“怎么给我转那么多”。
法院指出,综合聊天语境,该笔转账发生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初,实质是刘某在知晓彭某手机损坏后,主动赠与用于购买手机的款项,并非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彩礼。
因此,法院认定刘某的所有转账均不构成可返还的附条件赠与或彩礼,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此案清晰传递了司法实践对恋爱经济往来性质的审慎认定标准——法律更关注款项往来的真实背景和目的,而非转账时单方写下的备注名称。
那些为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,和一方为对方解决实际困难(如购买手机)的资助,通常会被视为无条件赠与。
当浓情转淡,曾经见证甜蜜的“520”“1314”,在分手后还能否索回?法律的天平,这一次倾向了情感的纯粹赠与属性。